付款前開發票會被定罪判刑?全部項目資金?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增值稅專用票證的新規定:
先開票后付款會被定罪判刑!"
最近,
這篇文章被一些微信、微博等使用
媒體在網上造謠的消息,
造成輿論誤解,隨風傳播,
引起一些企業的懷疑和恐慌。
9月28日,新時代財稅法學會會長、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在接受《法制日報》采訪時明確表示,這一說法被法制誤解了。說“先開票后付款會導致定罪量刑”顯然是錯誤的。
劉劍文表示,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只有以下三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虛擬發票”:
1.為他人和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別人給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即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要求必須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否則不能輕易討論入罪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規定,如果存在真實交易且不存在上述三個問題,則不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因此,通知的內容與‘先開票后付款’的交易方式沒有直接關系。增值稅虛開發票的認定仍然需要依法辦事,這也提醒我們要注意稅法對社會的影響,更要注意稅法對社會的正確引導。”劉劍文坦白地說。
關于如何確定是否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稅務人員給了記者一個判斷標準:
先看發票上開出的交易是否真實發生;
二是看發布的內容是否與實際交易內容一致;
三、開票方與實際銷售的商品、服務或服務一致;
第四,看發票是否向稅務機關購買。
如果以上四項沒有問題,
不屬于虛開。
至于收款前開票,
或者先收錢再開票,
買賣雙方都可以自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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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界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22條:
發票應按規定的期限、順序和欄目開具,所有發票應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和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增值稅專用發票對外開具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屬于虛開增值稅發票:
(一)納稅人向受票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和應稅勞務;
(二)納稅人已經向付款人的納稅人收取銷售貨物、應稅服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價款,或者已經取得收取銷售價款的憑證;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關內容與所售貨物、應稅服務或者提供的應稅服務一致,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的名義開具的。
符合上述條件的受票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作為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抵扣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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