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
公司取消
的前提:
1.公司依法破產;
2.公司章程明確規定開業期限屆滿或者發生其他解散行政處分的;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4.該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二、公司基本權利的取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08條、第187條、第188條、第189條的規定,注銷登記只能在公司注銷后按以下方式進行清算,并以新聞稿方式終止公司。
1.依法成立清算組;
2.新聞稿并通知債務人依法核準物權、登記物權;
3.清算組移交給公司進行清算管理;
4.清算組全面清理公司個人財產,編制注冊資本公司注銷制度的資本資產負債表和個人財產表;
5.清算組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6.根據股東會、股東會確認的清算方案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公司注冊資本的情況,重新分配公司的個人財產;
7.編寫清算調查報告,報股東會、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然后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發布新聞稿終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