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總是在大街上看到“ 蘭州拉面”、“ 北京烤鴨”、“沙縣小吃”和一系列帶有地名的商標,或者“ 金華火腿”、“ 平谷大桃子”、“ 煙臺蘋果”等農產品標志。
但是,《商標法》明確規定,不得將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理名稱或公眾已知的外國名稱用作商標。這些帶有地名的商標呢?
實際上,這種商標是一種特殊的存在,即它作為地理標志出現。
地理標記是表示商品起源于特定區域且產品的特定質量的標記,聲譽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或人為因素決定。
申請地理認證標志是國際上對特色產品進行保護的一種慣例,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高品質的特色產品,促進特色產業的發展。
地理標志屬于區域公共資源,地理標志注冊人應是當地的非營利組織協會或其他組織,通常是社會團體法人、機構法人,其業務范圍與受監管的地理標志產品有關。
地理標志申請人必須在地理標志標記的區域內,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對地理標志進行登記和監督。
地理標志商標的特定用戶必須是地理標志區域的生產者。
“地名+產品名”是地理標志的核心內容,屬于所有本地生產和運營運營商,地理標志注冊人獲得的不是“地名+名稱”商標的專有使用權,而是獲得地理標志特殊商標的專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