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書面形式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復議申請人及其地址和電話、被申請人、復議請求和理由。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但是,申請人已經簽署或者蓋章授權委托書并授權代理人提交行政復議材料的,申請人可以代替代理人簽署或者蓋章。
(2)委托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和委托期限,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注明委托代理人及其地址和聯系電話。
申請人是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必須委托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處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在國締結的有關條約規定的認證程序后,提交經公證的證明文件原件和中文譯文。
(3)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公民的,應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有效文件。申請人是外國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公證處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在國締結的有關條約規定的認證程序后才有效,并提交經公證的證明文件的原件和中文譯文。
(4)商標局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原件或復印件。
(5)申請人認為商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合理的證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或者申請人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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