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促進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的便利性,準確使用地理標志商標幫助窮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發布《關于簡化地理標志商標申請材料、便利申請人的通知》,通過以下措施進一步方便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申請人:
簡化地理標志商標申請材料
地理標志商品客觀存在的證明
申請人除了提供縣志、農事志、產品志、年鑒、教科書外,還可以提供正式公開出版的書籍。
關于地理標志標注區域的范圍
可以是縣志、農事志、產品志、年鑒、教科書所表述的地理范圍;也可以由地理標志標明區域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區域范圍證明文件劃定。
地理標志商品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當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關系的說明
申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中已經說明地理標志商品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與當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關系的,可以不另行提交說明。
申請人檢驗監管能力證明
除提供自身檢驗人員及檢驗設備清單外,只要提供自身檢驗資質證明或當地政府證明其具備相關檢驗能力的證明,即可認定其具備對地理標志商品的檢驗監管能力。
申請人委托他人檢測的,通過提供委托檢測協議、委托單位檢測資質證書、檢測人員名單、檢測設備清單,可以確定申請人有能力對地理標志商品進行檢測和監督,無需提供委托單位主要資質證書。
地理標志商標變更轉讓申請
在注冊申請中提交地理標志商標變更或轉讓申請時,如果申請人提交的變更或轉讓材料與注冊申請中提交的材料完全相同,則無需重復提交材料,只需在變更或轉讓申請中說明即可。(來源四川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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