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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公司相關工商檔案上的簽名不是本人簽名,但有冒名頂替的可能。但是,如果驗資報告、提單、詢證函等證據能夠表明冒名注冊股東的一方知道公司成立,并按照約定提供出資,則該方請求法院否定其股東資格無法獲得支持。
案例名稱:柳巖天津開發(fā)區(qū)天一船務有限公司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2014)濱民初字第1095號民事判決書、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6)金02民中第5507號民事判決書、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金第383號民事裁定書
案情摘要:
2014年3月中旬,原告收到山東省招遠市人民法院(2014) ZJZNo的民事裁定。103-1.判決顯示,天津開發(fā)區(qū)天一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一船務公司”)與其他公司存在債權債務糾紛,原告作為公司股東,已凍結財產數百萬元。原告到天津濱海新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了解到,他是天津開發(fā)區(qū)天一船務有限公司的注冊股東.原告聲稱自己一直從事自己的工作,沒有親自或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參與任何公司的設立和經營。公司工商登記檔案中的所有文件,包括公司章程和授權委托書,均不是我簽署的,也沒有向公司出資。原告認為,由于他沒有表示設立公司的意思表示,也沒有向公司出資,注冊為股東被他人冒用,不應具備股東資格。現起訴申請確認原告不是被告天津開發(fā)區(qū)天一船務有限公司的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