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一、個體工商戶需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四條:
"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因此,個體工商戶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個體戶可以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嗎?
答:是的。
會計核算健全的個體工商戶可以提供準確的納稅信息,并可以為一般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登記。
三、未達起征點的個體戶若已達起征點怎么辦?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3號)第六條規定:
“未達到起征點的固定戶每月實際業務量達到起征點的,應當在納稅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手續,繳納稅款。連續三個月未達到限額標準的定期定額戶,應報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核定定額,并出具《核定定額通知書》。”
四、定額執行期的期限是多少?
答: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第五條:
“定額執行期的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固定執行期是指經稅務機關批準后的第一個納稅期至最后一個納稅期。”
五、定期定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方式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6號公告):
"4.對于采用簡單申報方式的定期定率戶,如果通過財稅銀行電子納稅系統批量抵扣稅款或者委托銀行在規定期限內代扣核定稅款,可以不辦理當期申報手續,不執行繳款書。”
六、個體工商戶需要建賬嗎?
答:《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規定:
“所有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存賬簿、憑證,并按照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稅務機關應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鞏固現有建帳成果,積極引導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帳簿,正確進行核算,如實申報納稅。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立雙賬戶:
(一)注冊資本20萬元以上。
(二)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月銷售(營業)額在人民幣以上的;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人民幣以上的;從事商品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人民幣元以上。
(三)省級稅務機關認定應設立復式賬戶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立簡易賬戶,并積極創造條件設立復式賬戶:
(一)注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二)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月銷售(營業)額在人民幣元至人民幣元之間;增值稅納稅人從事貨物生產的月銷售額在人民幣至人民幣之間;從事商品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人民幣至人民幣之間。
(三)省級稅務機關認定應當設立簡易賬戶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上述會計準則的個體工商戶,經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購銷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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