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家簡政放權的要求,簡化行政審批事項,切實做好體制改革的銜接和實施工作,海關總署于2017年2月3日發布《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9號(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登記有關事宜的公告)》號文件,優化了報關單位登記制度。其中,已取得商務部門簽發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或《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并申請進出口發貨人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含臺港澳僑)——
目前外商投資企業無論持有:
問題1
均可向海關申請登記我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擬向海關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外商投資企業應向海關提交以下材料并提交原件:
(1)《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2)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副本一份;(注:裝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的企業如未換發,應向海關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3) 《營業執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外商投資企業(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選擇三者之一)。
問題2
我公司為內資企業,擬辦理海關注冊。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A:此次政策調整主要針對2016年10月8日商務部頒布實施《外商走姿企業變更備案回執》(商務部2016年第3號令)的制度銜接。內資企業仍按原規定辦理海關注冊。應提交以下材料。并提交原件:
(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2)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副本一份;(注:已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的企業未換發的,應向海關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3) 《營業執照》。
內容南京海關企業管理處
內容審核:海關總署稽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