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成立于2018年,計劃用一年時間進行研發。在此期間,不會開展任何生產經營活動。公司應該如何處理啟動期發生的費用,更合理有效的避稅?
文件1:國稅函[2010]79號文第七條規定:“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企業計算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前的準備活動發生的準備費用,不計入當期損失,按照國稅函〔2009〕98號文第九條的規定執行。
2文件:國稅函〔2009〕98號文第九條規定:“關于辦理開業(融資)費用。新稅法沒有明確將期初(融資)費用列為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的當年扣除一次,也可以按照新稅法關于長期待攤費用處理的規定進行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變更。新稅法實施前一年企業未攤銷的開辦費也可按上述規定處理。”
綜上所述,A公司的預計凈利潤大于開辦費的,可以考慮作為開辦費,在生產經營年度可以沖減一次;甲公司預計凈利潤低于開辦費的,可以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可以攤銷三年以上。
比如A公司處于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的準備期,發生的開辦費為600萬,但2018年預計凈利潤為700萬,可以作為2018年的開辦費。一次性攤銷;如果A公司預計2018年產生凈利潤200萬,2019年產生凈利潤300萬,2020年產生凈利潤350萬,則可將開辦費計入長期待攤費用賬戶,攤銷期可分為3年,每年可抵消200萬費用,從而合理有效地避稅。
編者:陳桂芳彭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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