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大家對于普通合伙人的認識非常少,但隨著創業注冊公司的人越來越多,注冊公司已經不局限于有限公司,還可分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那么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什么區別?
普通合伙人的要求、標準比有限合伙人更高。這兩個概念比較復雜,我簡單講講含義和區別:
普通合伙企業
(1)全部由普通合伙人組成;
(2)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即所有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但是,當某一合伙人償還合伙企業的債務超過自己所應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無限責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業的資金和合伙企業的其他資金對債權人進行清償,而且在不夠清償時還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
必須由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者主要區別
(1)人數:普通合伙企業要2個以上合伙人,無上限。有限合伙企業要2~50個合伙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合伙人限制條件: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能作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是有限合伙人;
(3)構成:普通合伙企業參與方必須全部是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業至少要有一個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
其實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有關普通、有限合伙企業的規定有非常多,在此不一一列舉,個人覺得最基礎的就是上述部分,但如果想熟練運用相關概念,必須系統性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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