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深圳市餐飲服務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1-10-20 09:03:55
深建規〔2021〕11號各有關單位:為推動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食品加工經營過程中的風險防控,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風險分類實際,借鑒國內外先進做法, 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餐飲服務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經市司法局審核同意,現予印發。 特此通知。 2021年10月31日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為促進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食品加工經營過程中的風險防控,保障公共餐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管條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風險分級管理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全市持有有效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累計得分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餐飲服務提供者包括餐館、飲品店、糕點店、小餐館、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餐飲管理企業和食堂。 本辦法所稱累計記分,是指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行為采取的監督管理措施。 依法需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其他行政行為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行政強制法》等有關規定實施。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許可證過期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查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違法行為進行評分,作為食品安全分級、分類評級、查封等相關行政行為的依據。 第四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評分: (一)以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嚴重程度,一次評分分別為5分、2分、1分;(二)在同一檢查中,發現餐飲服務提供者有兩項以上違法違規行為,需要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3)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同一違法行為涉及檢查表中兩個以上評分標準的,按照得分最高的條款進行評分,不得重復評分;(4)餐飲服務提供者在不同檢查中有相同或不同種類違法行為的,每次記分。 第五條自餐飲服務提供者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之日起,每12個月為一個評分周期。 記分的記錄日期應當與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日期一致。 第六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年度記分周期內根據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違法行為進行分級分類考核管理,并按照下列規定降低其考核等級: (一)本年度記分周期開始且未被違法記分的,初定為A級;(二)本年度評分周期內累計得分達到10分的,降為B級;(3)如果本年度評分周期內累計得分達到20分,則降為C級;(4)如果本年度評分周期內累計得分達到25分以上(含25分),則降為d級。 餐飲提供者降為D級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深圳經濟特區食品安全監管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其非法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進行查封,并向社會公告。 在上一年度的評分周期內,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根據下一年度評分周期內的情況調整一到兩個等級,以加強監管。 餐飲服務提供者分類分級的具體辦法由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食品安全監督員可以采取現場檢查、書面檢查、視頻監控捕捉違法行為記錄、監督抽檢等方式。根據法律。 食品安全監督員根據相應的餐飲類型,對《深圳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評分檢查表》(以下簡稱評分檢查表,附件1-1至附件1-4)的內容進行檢查和評價。原則上,每次監督檢查應涵蓋評分檢查表中的所有項目。 食品安全監督員在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檢查時,應當制作評分檢查表,并保留圖像、視頻等相關證據作為評分依據。 評分核對表應由餐飲服務提供者核實確認。 出現違規記分的,應同時出具《深圳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記分通知書》(以下簡稱《記分通知書》,附件2)告知餐飲服務提供者違規記分情況,由餐飲服務提供者核實確認。 餐飲提供者拒絕在評分檢查表和評分通知單上簽字、蓋章或回復確認的,監督應在評分檢查表和評分通知單上注明情況,并以錄音錄像方式記錄。必要時可邀請相關人員作為見證人。 第八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將評分核對表放在餐飲場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并保存至下次監督檢查時使用。 第九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非法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采取查封措施的,應當依照《行政執法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在一個記分周期內,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場所被依法查封,根據本辦法再次記分降至D級的,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再次實施查封措施。 第十一條餐飲服務提供者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場所被依法查封后,不停止經營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餐飲服務提供者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場所被依法查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的決定: (一)被查封的場所與違法活動無關;(2)東莞注冊食品安全監管電子商務公司管理部門已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三)查封期限屆滿的;(四)被查封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已按規定糾正違法行為的;(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再需要采取封存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被查封的餐飲服務提供者認為已按規定糾正違法行為的,可以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書面材料申請解除查封: (一)解除查封申請書;(二)已按監管要求整改的違規記分項目的證明材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其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核查,認為餐飲服務提供者已改正違法行為,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措施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法》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解除查封的決定。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對查封后的專業整改事項進行評估監管,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評估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餐飲服務提供者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采取的查封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清除餐飲服務提供者在一個評分周期內的現有得分: (一)評分周期屆滿,累計得分未達到25分的;(二)累計得分達到25分以上(含25分),但已被查封等處理的。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記分監督檢查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相關規定和各轄區“雙隨機性、一公開”監管要求,將違法行為記分檢查納入餐飲服務提供者日常監督檢查。 (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查封期間組織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檢查,依法處理擅自對外經營的違法行為。 (三)食品安全監督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按照執法要求進行記錄和歸檔,將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的記分和后處理情況記錄在其食品安全信息監管檔案中。 (四)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組織執法人員、餐飲服務提供者及相關行業和人員開展本辦法的培訓和宣傳工作。 (五)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轄區內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執法機構實施評分管理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發現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實施記分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七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其官方網站或者餐飲管理信息系統等信息公示平臺上公布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記分標準,并提供記分、調查等相關信息,供餐飲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查詢。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控告食品安全監督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以組織社會監督員和相關專家參與違法行為記分檢查和后處理過程監督。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深圳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記分檢查表2。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記分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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