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2021-10-18 09:33:31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8號《企業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張茂主任2021年8月19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2021年8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8號發布)。第一條為規范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保障公平競爭,促進企業誠信自律,強化企業信用約束,維護交易安全,擴大社會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經營情況異常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并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 第三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指導全國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注冊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管理。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一)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二)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在深圳工商公司注冊登記的機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公示相關企業信息的;(三)公開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四)通過戶口所在地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作出列入的決定,將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信息記錄在企業公示信息中,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一公示。 納入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注冊號、納入日期、納入理由和作出決定的機關。 第六條企業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年年度報告公示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予以公示的決定。 第七條企業未按照《企業信息公開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履行公開義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在10日內書面履行公開義務。 企業未在責令期限內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責令期限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予以公示的決定。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抽查或者根據舉報核查企業公開信息,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應當自核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無法通過注冊地或者經營場所與企業取得聯系的,應當自核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納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郵寄專用信函的方式與企業聯系。 兩封郵件未簽收即發往企業注冊地或經營場所的,視為無法通過注冊地或經營場所取得聯系。 兩次郵寄間隔不得少于15天,也不得超過30天。 第十條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上市之日起3年內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上市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的,應當作出除名決定,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除名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注冊號、除名日期、除名理由和作出決定的機關。 第十一條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在未報告年度的年度報告補充公示后,可以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拆除決定。 第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履行公示義務后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除名決定。 第十三條依照本辦法第八條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經更正其公開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除名決定。 第十四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的,或者企業提出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恢復聯系并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除名決定。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3年期滿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3年內未履行公示義務的,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企業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駁回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駁回的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核查發現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核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企業被列入或者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經營異常名錄管理相關文件的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3號發布的《企業年檢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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