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屋房產稅起征時間如何計算?根據房產證上的時間,還是根據竣工驗收報告?
自建房屋房產稅起征日期如何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十九.新建房屋如何征稅?
納稅人建造的房屋,自建成之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委托建筑企業建造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使用、出租、出借新房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房產稅。
因此,自建房屋竣工后及時出具竣工驗收報告的,從出具竣工驗收報告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竣工驗收報告出具前已投入使用的,從實際使用時間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財產稅的稅基基礎。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非租賃房產按房產原值的10%至30%扣除后的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免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財產原值作為依據的,應當參照類似財產經財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核定。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九條的規定,自建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資產建成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必要費用。
房地產的原值是根據竣工決算報告來記錄的,所以竣工決算報告一般情況下可以作為房產稅的稅務憑證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