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及相關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的新聞稿
”(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我局2016年第23號新聞稿第3條第(7)款明確規定:“納稅經當地稅務行政機關批準,且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需在2016年5月1日膠州注冊公司日之后補開發票。2016年12月31日末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金融事務
除非主席團另有規定)。
根據上述明確規定,樓房中小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中小企業,如果地方稅務機關已核定營業稅而未開具發票,應保留已繳納營業稅的完稅憑證,待核定后開具
增值稅
普通發票備注欄注明“已繳納營業稅,已納稅票據電話號碼xxxx”。提交報稅表時,可于
增值稅
普通發票的1月份,銷售金額會被無票的正收益抵消。
如2016年5月,某中小房地產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總價稅100萬元,已獲當地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營業稅
。申報納稅時,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報資料(一)》的“公共服務、資產、資產5%征收率”欄和“開具其他發票”欄內申報營業額95.24萬元和銷(應)稅4.76萬元;同時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資料(一)膠州注冊公司”第9b欄“公共服務、資產及5%征收率資產”、“無發票”填寫營業額-95.24萬元,填寫報銷(應交)稅-4.7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