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明確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
2021-10-21 09:01:07
關于逃(失)稅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和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6號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有效防范稅收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現就逃(失)稅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和處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如果稅務機關仍然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等征管手段查詢企業及其相關人員的去向,或者能夠聯系到企業的記賬、納稅申報人員,但不知道也無法聯系到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則可以判斷企業為逃(失)稅企業。 二.逃(失)資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一)逃(失)資企業在存續經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相應期間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異常增值稅抵扣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范圍。 1.商業企業購銷商品名稱嚴重偏離;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無委托加工,或者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者購進貨物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無委托加工。 2.不納稅申報直接逃匿,或者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目進行虛假申報,逃避稅務機關檢查比對的。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證明,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的;已申報抵扣的,先轉出進項稅;已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異常憑證涉及的退稅金額,對企業已批準的其他退稅暫停出口退稅。沒有其他退稅或者退稅金額少于涉案退稅金額的,出口企業可以就差額部分提供擔保。 經核查,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有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取消擔保,繼續辦理出口退稅。 (3)異常憑證由開具方主管稅務機關推送給收款方地方稅務機關處理,具體操作流程另行規定。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2021年12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對《關于辦理逃(失)稅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和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進行了解讀,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逃(失)稅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和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一、公告背景近年來,少數不法分子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逃(失),致使國家稅收流失嚴重,破壞稅收經濟秩序,侵害了守法經營者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為加強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監管,保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維護國家利益,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1)如何認定逃(失)業企業已有規定。 (二)逃竄(丟失)企業按照規定情形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計入異常增值稅抵扣憑證。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異常增值稅抵扣憑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三.公告生效時間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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