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擴大小微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的新聞稿,將小微企業核定征收納入享受所得稅優惠范圍,并明確了小微企業減半征收稅收管理的工作方法、預繳必要性、匯算清繳、政策銜接等細節。
新聞稿最突出的兩點是:一、小微企業享受優惠稅收政策,無需先申請審批,今年兩邊分別享受優惠稅收政策。本年度結匯計算結算并報送納稅申報表后,企業職工和資本總額才能報稅務機關備案。二是將過去未享受過所得稅外商投資的小微企業納入,小微企業均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同時,新聞稿明確規定,小微企業經審計收取的累計特定利潤提前超過10萬元;對按固定稅率征稅的小微企業,每年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新辦小微企業累計特定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企業所得稅預繳10萬元的,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仍按20%的折讓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預交時享受外商投資注銷公司要求的材料,但今年年底后超過規定金額的小微企業,在結算繳納時一并計算,按時補繳稅款。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在預繳時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稅務機關將根據本年度企業的審批情況,幫助小微企業整合和取消本年度最終結算中公司要計算和享受的材料;如果小微企業在文件公布前已提前繳納2014年所得稅,且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可在事后沖減預征稅款。(杰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