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納稅人應當向國家稅務機關申請稅務登記審批:
1.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國有企業、公私合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上述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從事制造、經營、管理娛樂活動的分支機構,均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義務;
2.有義務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集體工商戶2領取營業執照。;
3.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義務的行政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企業,經未經授權的行政機關批準,從事制造、經營、管理活動。;
4.不需要按照相關明確規定取得營業執照,從事制造經營管理。有義務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納稅人;
5.有義務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注銷長沙公司費用的納稅人實行承包租賃管理。;
6.長沙公司是已繳納企業個人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個人所得稅義務的納稅人,由國家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二)下列納稅人不得批準烹飪的稅務登記:
1.有時從增值稅和消費稅獲得收入的納稅人;
2.生產和銷售免稅農業、林業、畜牧業和海產品的農業生產者;
3.縣級以上國家稅務機關明確規定其他納稅人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