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登記后,納稅人應當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使用會計電算化系統,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應用程序、附帶信息和會計電算化系統的相關信息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一)從事生產、經營、管理的納稅人,應當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所需的資料報稅務機關備案。
(二)納稅人使用計算機系統注冊外國公司進行統一核算的,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應用程序、附帶信息和計算機會計系統相關信息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未在全境內注冊的中小村民企業,應當按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財政部門的明確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并將中小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或者國際會計、必要的處理及相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4)中小型天然氣企業應按照《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型企業開采油(氣)自然資源費用及人民幣損耗、攤銷、折舊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9號)的規定,選擇費用和資本的損耗、攤銷、折舊的方式和期限,一經確認,不得變更。
(5)本程序也適用于上述備案明細的變更。
[政策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1]49號)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法》(國務院令2002年第362號)第二十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省統一稅收執法公文樣式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商注冊外資控股村民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管理必要性的通知》(試行)第四章第十六條(國稅發〔2011〕4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和管理的必要性〉的通知》(國稅發〔2005〕20號)第八條
摘自《司法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開采油(氣)自然資源費用及人民幣損耗、攤銷、折舊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9號)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省稅務機關繳納公共服務稅條例〉的通知》(國稅發〔2014〕154號)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聯絡司關于印發修訂〈省內稅務機關公共服務支付條例〉2.1版的通知》(國稅發〔2015〕40號)
【并發操作前提】
已完成財務登記且長期處于穩定狀態的非第三方納稅人。
【受理機構】【兼職,兼職周,聯系電話】
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常駐負責人(接待注冊外國公司)可返回網站辦稅服務大廳或全區辦稅服務大廳(需在網站辦稅服務大廳預約)。具體地址可以在天津稅網查詢,或者撥打12366支付公共服務電話。
[同期運行期]
納稅人在提供備案信息后,應當立即完成調查報告。
[提交的信息]
注冊的外國公司必須報告:
(1)國際會計制度備案和審計申請白皮書。
(2)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核算是必要的。
前提提交:
(1)財務會計應用,使用隨附的復印件和信函(納稅人使用計算機系統進行會計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