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公司都在這么做
會有各種各樣的問題,主要是稅務人員的知識不專業造成的。所以,公司在招聘財務人員時,一定要準確考察員工的知識和能力,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傷亡,這是活生生的案例。
案例歷史背景:
a公司是一家以制造電子設備為主的企業,年利潤幾千萬元,現實生活利潤1000萬元左右。在正常經營中,A公司會計團隊成員在分公司注冊過程中遇到很多稅務問題,主要問題有:
1.在整機的原材料采購步驟中,一些小零件公司屬于中產階級手工業,拒絕給任何稅率的專用票,造成進項發票嚴重短缺,稅率高,公司利潤高;
2.由于上述發貨端的稅單問題,A公司也是如此。為了減少自己的稅收,敦促業務團隊和會計團隊盡量不要向最終用戶開具稅單。但在營改增三期和金稅的自然環境下,很多客戶強行要求公司開出分公司注冊流程稅單,導致公司保費利潤和收益大幅增加,甚至接近現實生活利潤水平;
3.A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本質上沒有任何分支機構特征,因此沒有可用的稅制。1000萬以上的真實利潤,只能通過購買發票來抵消;
4.需要提取用于類似目的的部分現金,不能通過銀行準備金法變現;
在營改增、金稅三期等稅收更加嚴格的自然環境下,A公司會計隊伍面臨著巨大的考驗,有望找到有效的解決辦法,同時實現審計權。
可能性和法律責任
1.A公司有隱瞞利潤的偷稅形式,有刑事拘留、滯納金等法律責任;
2.A公司有買賣發票等與虛假稅率票有關的行為,包括刑事拘留、滯納金,甚至責任;
3.企業A的財務和管理人員對會計控制不力負有連帶責任;
解決方案
a公司選擇貿易型獨資企業或服務型獨資企業+經批準的“稅務所”產品,解決稅負高的問題。怎么操作?請繼續往下看:
1.貿易型獨資企業(采購平臺)+核準收款:
A公司,安排人在全省任何一個工業園區成立生產型獨資企業,作為對A公司體制的公開招標,以前A企業是要和經銷商有業務往來的。今天新成立的生產型工商業戶(即代購平臺)與經銷商有業務往來,再提價賣給企業a,這樣收入就可以在一個貿易型的獨資企業中截取,由獨資企業支付,從而減輕整體稅負。
2.貿易型獨資企業(銷售平臺)+核準收款:
企業a,安排人在吳淞成立貿易型獨資企業作為企業a的銷售平臺..以前企業A和經銷商有業務往來是必須的。今天,新成立的貿易型獨資企業(即銷售平臺)與經銷商有業務往來。企業A以接近成本價的價格出售給貿易型獨資企業(即銷售平臺),銷售平臺將價格提高到市場價后再出售給經銷商。這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將收入留存在銷售平臺,由銷售平臺支付,從而達到整體低于稅負。
3.服務型獨資企業+核準集合:
企業a,安排人在吳淞成立一家服務型獨資企業,作為企業a的設施,如專業知識設計、消費市場拓展、市場調研、系統開發等公共服務。這里可以理解為,企業A將這部分設施的公共服務分包給這些服務型獨資企業,服務型獨資企業與企業A簽訂分包公共服務合同,并在投票日投票給企業A,這樣企業A分公司注冊流程收到的正式發票就可以用來抵扣企業的個人所得稅,而企業A將資金轉移給獨資企業,最后在獨資企業繳納后,資金最終歸一人所有。
對于企業A來說,只是做了一個新的指令集,將采購或銷售、設施、公共服務等分支機構的注冊流程進行了拆分,可以以非常低的生產成本解決大量的企業財務問題。
風險控制重點項目
1.管理和控制企業a與中小企業之間的資金流動、公共服務流動、合同流動和發票流動;
2.新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營銷變更后,確實做好了相關銷售的準備和收集,遏制了被認定為虛假開業的可能性;
從一個事例中推斷出其他情況
既然公共服務后端可以通過全面再外包多個總公共服務來減輕稅務負擔,那么銷售端是否也可以使用多個銷售代理?
如果零售業可以用這種方式解決供應方發票問題,那么服務業和生產企業是否可以用類似的方式解決類似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