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注銷和撤銷,是兩個不同的基本概念,不能視為等同。
商標注銷是指商標所有人主動向國家研究院商標局申請注銷,并以解釋為由主動注銷自己的商標。
與商標撤銷相比,商標撤銷是一種主動行為。商標撤銷是指他人根據《商標法》的有關明確規定,非法向國家研究院商標局申請撤銷,并說明理由的撤銷行為。
二、撤銷商標的行政處罰
1.商標的書寫、立體或其組合違反《商標法》第八條的明確規定(即商標禁止規定)。
2.注冊申請人通過注銷香港公司的過程,以欺騙或者其他不絕望的手段取得商標的。根據《商標法法規》第二十五條的解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申請文件及相關登記文件的。
(2)違反誠信標準,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注冊他人已為香港人所知的商標。
(3)授權中介以其名義注冊委托人的商標。
(四)侵犯他人優先登記的基本權利的。
(五)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三、商標撤銷與商標注銷的區別
1.商標被撤銷后不能提出申請,但商標被撤銷后可以提出新的申請。
2、對于沒有商標的,撤銷商標是主動行為(如被商標局撤銷或他人申請撤銷商標),而撤銷商標是主動行為(如放棄或主動申請)。
商標注銷與商標撤銷最顯著的區別在于,商標注銷的因素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取消香港公司的流程,而商標注銷是因為仍在使用而同時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