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1994年頒布,2005年12月修訂
第二章“登記管轄”,從條例第六條到第八條,基本規定了中華民族的公司登記管轄。明確如下:
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電影電視公司撤銷國有企業為中央集權政府機構履行董事、監事職能的公司,融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電影電視公司撤銷公司;
(二)外商投資公司;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四)其他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公司。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國有企業履行董事、監事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融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權的公司:
(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的第三方設立的公司;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行政事務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公司;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注冊的其他公司。
第八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周邊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轄市行政警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區派出所負責
在本行政區域內注冊的下列公司:
(一)本法第六條、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授權注冊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明確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周邊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