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應如何兼營變更登記?并為你聽如下回答。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名稱、住所、經營范圍和方式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后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者名稱、住所、出資額和《寧波公司注銷法》的,應當在變更行政處罰之月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投資者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表;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從事按規定必須報相關機構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相關機構的批準文件。
中介機構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投資者承諾書和中介機構證明或者配額證明。
二、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全部明確規定的文件后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獲得批準后,請更改許可證。注意:
1.個人獨資企業跨登記機關行政區域變更住所的,應當向遷入地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移民所在地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登記機關給予企業變更登記申請表;不予批準的,將收到《企業登記駁回申請書》。
2.投資者因轉讓或者繼承發生變更的,個人獨資企業可以向原登記機關提交轉讓協議或者合法繼承文件,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