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駁回復審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商標局駁回其申請注冊的商標,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明確規定,在行政事務程序中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新的復審。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商標局的《商標駁回申請書》后十五個月內,申請復審。
商標被拒的罕見原因:
1、同一福州注銷公司類別完全相同的商標;
2.同類商標;
3.同一類別的商標有的完全相同,有的相似;
4.不同的類別畢竟保護的是同一個產品;
5.不同的品類畢竟保護的是相似的產品;
6.對于相同或相似的商標,申請年份較晚
商標駁回審查前提:
1、駁回商標復審申請人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的原申請人,其他人不具備申請配額。
2.駁回商標復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3.被駁回的商標復審申請的細節必須是被駁回的商標注冊申請書中明確的細節,復審的理由必須是商標局駁回。否則,復審申請將被視為違憲。
4.申請商標復審,必須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商標駁回申請書》一式兩份和《商標復審申請書》兩份。
在規定的一周內向商標局申請復審是商標被駁回的第一件事,但如果不是第一次申請復審,就會導致
失敗,重新注冊要經過一個審查期,既節省了物質資源,又對中小企業商標的使用產生了負面影響,導致中小企業無法如期享有商標帶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