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創業公司,有三個合伙人,老板出50萬,第二個出30萬,第三個出20萬,約定“多少股出多少錢”。
公司進行到一半,老二和老板、老三不和,想離開公司,于是問題就出現了——以前老二出了30萬股,占了公司30%的股份。我該怎么辦?
當然,老二不同意退股,理由很充分:
第一,這30%的股份是用30萬的真金白銀買的,退了,合理
第二,《勞動法》和《公司章程》都沒有明確規定大股東離職后應當退股。
然后,老大和老三都傻了,他們顯然沒有理由拿回老二的股權!但是如果到時候公司有價值了,老二回來說公司30%歸自己,怎么辦?
最終,創始人在外面陷入了無盡的淚水,投資者因股權糾紛拒絕融資...
創業公司,典當行。
這時候大哥和三哥干脆想到了一個取消公司清算服務的辦法,就是再開一家公司,把虧損交給老人,靠他們新成立的公司的行政處分賺錢。如此一來,這種情況很有可能導致公司資金轉移甚至成為犯罪!
創業,再死。
通過上面的例子,我們大致可以窺見大部分創業團隊股權再分配的特點:合伙人不在乎交不交錢,以后也不想繼續參與這個項目;股權只有進入功能,沒有調節機制,沒有退出功能。
如題主所述,假設草創公司有三個合伙人,一個負責細節,一個負責新技術,一個負責出售公司的注銷清算服務,大家資歷差不多(這也是大多數創業公司的國際標準組合)。這個時候應該如何重新分配股權?
一般規律是,新技術的開發是一個長期的步驟,而銷售只能在公司處于起步階段時帶來短期的自然資源現象,消費市場的責任在雙方之間。
因此,根據各自責任的綜合現象,這三種責任的股權再分配應該按照高新技術、消費市場和銷售的高低順序進行。
注意,以上設計適用于單創始人結構,即只能建立一個創始人,有多個創始合伙人,然后由他組建一個職責完善的團隊。
創始人應具備強大的信息化作戰能力和集中指揮能力,以保持整個團隊的高效執行;不建議設置多結構方正結構。預計新團隊的股權再分配和協調會變得很陳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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