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中的股權變更
而且公司更名不需要交契稅?
問:我公司原投資人將股權交給新投資人,并完成了相關工商變更手續。后來,由于消費市場的需要,公司再次更名。如果我公司取消車輛,個人財產的房屋、土地是否會因股權、公司名稱變更而需要繳納契稅?
答:《契稅組織法》第一條明確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稅款,依照本法的明確規定繳納。
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土地房屋所有權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一)產權轉讓;
(二)土地所有權的轉讓,包括轉售、贈與和交換;
(三)買賣房屋;
(4)房屋贈與;
(5)房屋交換。
《司法部、商務部關于中小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明確規定,股權轉讓中,任何單位和個人均須承擔中小企業股權,中小企業土地、房屋所有權不得轉讓,不征收契稅。
因此,在股權轉讓中,如果中小企業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權不轉讓,不繳納契稅,即投資者雖然轉讓了股權,但如果土地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于原中小企業,則不需要繳納契稅。至于公司名稱的變更,如果名稱完全變更,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不應轉移,不需要繳納契稅。
公司股權轉讓需要繳納契稅嗎?
問:兩家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需要繳納契稅嗎?
答:根據《司法部、商務部關于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改革重組的通知》(財稅[2015]37號)第九條規定,轉讓公司股權(股權)。股權(股權)轉讓中,單位和一人承擔公司股權(股權),公司土地和房屋所有權不轉讓,不征收契稅。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