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家公司破產,或者被其他公司收購,公司章程明確規定開業期限屆滿,公司在外分立解散,或者某些經營管理策略違法被責令關閉,那么可以申請
。公司一旦解散,其全部個人財產,包括金融機構戶籍盈余,將被視為無主財政,歸中央所有。因此,在申請前,應聽取辯護律師或其他具有專業知識的高級顧問對公司財產處置的意見,確保公司所有財產在注銷登記前得到妥善處置。
1.財務取消
2.代碼證書被取消
3.工商注銷,公告期過后工商注銷執照。
4.金融機構的賬戶被注銷。國稅和工商注銷后,注銷結果通知書和金融機構繳納的所有單據將到銀行注銷金融機構賬戶。如果中小企業有基本戶和一般戶,會先取消一般戶,再取消基本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08條、第187條、第188條、第189條的規定,注銷登記只能在注銷公司已經按照下列方式非法組織清算后同時進行,并可以通過發布新聞稿的方式終止公司。
1.非法成立清算組。公司應當在解散行政處罰發生當月的第九日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文件未經清算組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新聞稿并通知債權人核定債權,非法登記債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刊上發布新聞稿。債權人應在收到分支機構的債權注銷申請表后三十(30)天內,并在收到新聞稿的申請表后四(9)天內向清算組審批其債權。
3.清算組移交給公司進行清算管理。清算組移交給公司后,關閉了公支公司注銷債權的業務,清理了公司的債權債務,處置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清償了所欠稅款和清算步驟中產生的稅款,選舉公司參加訴訟和娛樂活動。
4.清算組全面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表。
5.清算組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6.根據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方案,重新分配公司財產。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管理和娛樂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再分配給大股東。
7.編寫清算調查報告,報股東會、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發布終止公司的新聞稿。
1.公司執照、政府組織機構代碼證、財務簽發原件、公章、財務章、聯合體法人公章
2.公司主要股東的董事總經理證明的函件及地址
3.公司撤銷股東大會決議、清算調查報告、資產負債表及其他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