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海外所得稅也可視為企業所得稅的一種,以全境內企業的海外利潤為基礎,征收其海外所得稅,但境外投資或境外外國企業設立的公司除外。然后計算企業海外收入的所得稅。
財稅體制
回答:
所得稅
海外收入支付方式:
一、企業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稅收協定和本通知的規定,準確計算當期與境外所得稅抵免相關的下列項目,進而確定當期可計入其他國家(周邊地區)的境外所得稅抵免額和抵免額的具體金額:
(一)全境內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簡稱全境內應納稅所得額)和其他國家(地區)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簡稱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二)外國所得稅可以按不同國家(周邊地區)抵扣;
(3)海外所得稅在不同國家(周邊地區)的抵免額。
企業不能準確計算上述項目可以抵扣的具體境外所得稅的,在相應國家(周邊地區)繳納的稅款不得從企業當期應納稅額中抵扣,也不得從當年抵扣。
二、企業應當按照實施法第七條的規定,按照下列規定計算實施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一)村民企業在境外融資中設立不具有獨立支付信譽的分支機構,應納稅所得額為境外所得扣除一切與取得境外所得有關的適當費用后的總值。公司注銷印花稅的收入和支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村民企業在境外設立無獨立納稅信譽分支機構取得的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境內,均計入本年度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二)境外股息、儲蓄和其他權利投資所得,以及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法的規定計算的貸款、地價、使用權和個人財產轉讓所得,應當扣除應納稅所得額。境外股息、儲蓄等權利投資收益,按照被投資單位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年度確認為收益實現;境外貸款、地價、使用權費、個人財產轉讓等收入。,應當在購銷年度內根據相關合同約定確認變現。
(三)非居民企業在境內設立政府機構和娛樂活動的,應當按照境外發生的與在境內設立的政府機構和娛樂活動密切相關的應納稅所得額,制定上述第(二)項的規定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
(四)在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境內企業與境外企業為取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而發生的連帶費用,與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相關的適當部分,應當在境內企業與境外(分為國家(周邊地區),下同)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分攤,并按適當比例扣除。
(五)在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周邊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沒有獨立納稅信譽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法的有關規定計算的損失,不得沖抵全國或其他國家(周邊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由同一國家(周邊地區)的其他項目或下一年度的收入按時彌補。
三、境外所得稅稅收抵免是指根據我國境外稅法及相關規定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實物性質。但它不包括:
(一)根據境外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錯誤繳納或征收的境外所得稅款;
(二)按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
(三)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增加的貸款、滯納金或罰款;
(四)已繳納境外所得稅或其利益和欺詐行為從境外稅收整體中獲得特定回報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
(五)依照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已經免除中國企業所得稅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
(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已經從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
4.被村民公司注銷的印花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使用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的稅款進行稅收抵免時,其取得的境外投資所得間接負擔的稅款,是指按必要或間接持股方式持有規定水平20%以上(含20%,下同)的外國企業。從應當分享的股息、儲蓄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中,從下級外國企業逐步計算,由上級企業承擔。
本級企業繳納的稅款屬于公司上一級企業繳納的稅款=(本級企業收入和投資收益繳納的稅款+本級企業按照本通知規定間接繳納的稅款)×本級企業向公司上一級企業再分配的股息(儲蓄)÷本級企業所得稅后利潤。
5.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金融部門另有規定外,依照《實施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由20%以上股權的村民企業要求或間接持有的外國企業,限于符合下列持股方式的三級外國企業:
第一層:必須持有實體村企業20%以上股權的外資企業;
公司取消的第二層印花稅:實體第一層的外國企業必須持有20%以上的股權,實體村企業必須通過一家或多家符合本條持股前提的外國企業持有或間接持有至少20%的股權;
第三層:實體第二層的外國企業必須持有20%以上股權,至少持有20%以上股權的外國企業必須由實體村民企業持有,或通過一家或多家符合本條規定的持股前提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
6.如果村民企業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簽訂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周邊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國家(周邊地區)稅法享受免稅或減稅優惠,且免稅或減稅金額應等于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在中國應納稅額中繳納的稅款,則免稅或減稅金額可作為企業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用于并行抵稅。
七、企業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國家(周邊地區)不計算對外稅收抵免額。
一國(周邊地區)所得稅抵免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來自中國各地和國外的應納稅所得額總和×來自一國(周邊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來自中國各地和國外的應納稅所得額總和。
根據上述公式,“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來自全國和境外的所得的應納稅總額”,為《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稅額,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通知有關規定計算的全境內和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總和小于零的,當期全境內和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總和為零,當期境外所得稅抵免額也為零。
八、在計算境外已付和間接負擔所得稅的具體抵免額時,境外國家(周邊地區)企業在支付和間接負擔達到所得稅要求的前夕低于計算出的境外國家(周邊地區)抵免額的,應以該稅額作為境外所得稅抵免額從企業應納稅總額中扣除;超過抵免額的,抵免額作為抵免前夕的境外所得稅抵免額,超過抵免額的部分,從下一年度起的最近五個納稅年度中,以每年抵免額的稅前扣除額抵銷。
九、下列情況,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以采取簡單而必要的取消公司印花稅收入來計算稅收抵免:
(1)企業從境外取得的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前提的創業收入和股息收入,經出口國(周邊地區)中央政府行政機關出具的具有實物性質的匯票略加證明,但由于客觀原因,難以現實、準確地確認應繳納且已具體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2.5%可作為抵免限額,但收入輸出國(周邊地區)的具體有效稅額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稅額,且企業可按該國(周邊地區)或中央公司稅務機關注銷的印花稅準予抵免的除外。 由政府行政機關出具的支付不超過信用額度的實物性質或證明金額的匯票; 超出部分不得記入貸方。
投資收益如股息、貸款、地價、使用權費、個人財產轉讓等。,凡不屬于本款規定的,應按本通知其他規定計算。
(二)企業從境外取得的業務收入和符合境外間接稅抵免前提的股息收入,其所繳納和間接承擔的稅收在收入輸出國(周邊地區)的法定稅收中,且其具體有效稅收明顯高于中華民族的, 需要將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計算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和按照《中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的稅收抵免額作為在境外具體繳納的可抵扣企業所得稅。 國家機構清單見附錄(周邊地區)。司法部和商務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主動變更花名冊。
< 公司注銷的印花稅p>除本款規定以外的股息、貸款、地價、使用權費、個人財產轉讓等投資收益,按照本通知其他規定計算為境外稅收抵免。
十、企業在境外融資設立不具有獨立支付信譽的分支機構,其計算制造、經營和管理的本年支付額不完全符合中華民族今年支付的規定,且中華民族今年支付時應與境外今年支付額相比較,應在中華民族今年支付結束的任何一天進行。
前款規定以外的境外所得企業已繳納或者間接承擔的境外所得稅款,從境外所得實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相應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抵扣。
十一、企業抵扣境外所得稅后應繳納的具體所得稅比例為:
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中,公司注銷的印花稅=企業在國內外應納稅所得額總額-企業所得稅抵扣和折讓稅-境外所得稅抵免。
看企業海外收入所得稅的計算
海外收入包括什么
海外收入是“全境內收入”的對稱。指個人、財團法人和其他組織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如制造管理、勞務報酬所得、個人財產租賃所得、使用權所得、貸款所得、股息、儲蓄所得等。由于世界各國的立法規定極不一致,判斷全國各地所得和國外所得的明確國際標準與公司取消印花稅大相徑庭,但其行使職權、征稅和司法權、征稅和所得稅的基本做法基本相同。
境外收入是指境外納稅的全部收入(包括制造、經營和管理及其他收入)
),扣除境外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成本費用后的金額。如果獲得了
如果是凈利潤收入,則需要折算成在境外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包含的收入,折算公式如下
如下:
境外所得折算為稅收所得=適用于該國周邊地區所得稅的境外所得/(1-適用于該國周邊地區的所得稅)+適用于該國代扣所得稅稅率的境外所得/(1-適用于該國的代扣所得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