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名稱、地址、董事長、注冊資本、公司類別、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第三方大股東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工商變更。
1.企業董事長簽署的《企業工商變更申請表》;
2.根據《勞動法》做出的變更決定或決策者;
3.其他相關文件和有效證明;
4.企業變更業務涉及修改章程的,還應當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草案。
1.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定或者決定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申請公司名稱驗證和工商變更。變更后,如果公司名稱涉及“成都”、“中華民族”等字樣的字跡或不帶有城市區劃名稱的,應按要求進行檢索或審批;
2.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居后30日內申請工商變更,并提交新居申請確認;
3.公司更換董事長的,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變更決定或者決策人生效后30日內申請工商變更,并提交新任董事長的任職通知、證書和前任董事長的免職文件;
4.企業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具有法律規定的專業知識的驗資調查報告,以及該機構出具的最終結算調查報告。企業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繳足全部股份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商變更。企業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減少注冊資本的決定或者決定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對企業減少注冊資本的情況進行多次公示,并在第一次公示生效之日起85日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備案,提交多次公示和債務償還或債務墊資論證的確認書;
5.企業經營范圍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更決定或者決策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申請在報紙上公告工商改造公司注銷。經營范圍變更涉及法律、行政事務法規不要求審查的新項目的,應當自相關機構許可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商變更;
6.公司變更品種的,應當按照擬變更企業類別設立的國際標準,在規定的月份內申請工商變更,并提交相關文件;
7.公司變更主要股東的,應當自主要股東發生重大變化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商變更,并提交主要股東大會的相關決議、股權轉讓協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新的主要股東的主要資格確認或者總體合伙證明。第三大股東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生效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商變更;
8.企業章程的修改不涉及備案事項的,企業應當將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草案送交原企業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企業執行董事、董事、負責人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向原企業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變更后的企業仍對原企業的負債承擔基本權利。在事物方面,變更前后,企業的行為主體沒有發生變化,是指企業的相關備案事項。但公司名稱、董事長、經營范圍的變更并沒有改變或扼殺企業的行為主體,所以企業依然存在。所以,就事物而言,可以說,變化前的企業和變化后的企業,也就是企業,都沒有變化。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取消報紙公告時,仍應承擔過去的責任。企業行為主體的變更和消滅包括吸收、合并、合并和銷戶,只有在企業行為主體變更和消滅的情況下,才能導致企業負債的分擔和轉移。
(1)領取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并公告報紙注銷:核準網站名稱變更通知書,復制經辦人身份證電話號碼,復制企業許可證,并蓋章;
(2)向案件窗口提交原始材料:變更申請公司注銷公告表、公司法人及主要股東身份證掃描件、經辦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及電話號碼、公司章程、合同送達、權屬證明、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公司主要股東名單、公司注銷公告執行董事、董事會負責人及團隊名單、注冊資本繳納登記簿、股權轉讓合同;
(3)領取營業執照:案件清單復印件和經辦人身份證電話號碼;
(4)刻制立案:移交合同(公司刻制),法人身份證電話號碼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電話號碼復印件;
(五)變更組織機構字符:原統一金融機構字符(含字符卡)原件、變更法人身份證掃描件、經辦人員身份證掃描件;
(6)變更簽發:財務簽發通知書(從窗口領取)、企業許可證復印件及復印件、統一金融機構的文字復印件及復印件、舊財務登記原件及復印件、企業章程復印件、房屋證書復印件、入住合同復印件及復印件、租賃文件、法人身份證掃描件、經辦人員身份證掃描件;
(7)銀行變更基本賬戶:公司營業執照原件、政府機構字原件、財務變更原件、法人身份證電話號碼復印件、移交合同身份證電話號碼復印件、代理人、租賃分包合同、權屬證明、企業銀行匯票購買證明原件、未使用的銀行匯票、財務專用章、個人姓名蓋章、蓋章;
(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質監局要求的其他文件。企業變更業務涉及修改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企業董事長簽署的章程議案。依照法律法規、行政事務法規或者中共中央辦公廳決策人的規定,工商變更需要立案前許可的,還應當向企業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相關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