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廣東省和深圳市按照內地和澳門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對在大灣區管理的境外(含港澳臺,下同)智力人才和緊缺人才給予補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國外智力人才和大灣區緊缺人才的認定和補貼管理工作是必要的,按照廣東省和深圳市的有關明確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適用于大灣區珠江三角洲的九個城市,包括廣東省、深圳市、深圳市、廣州市、中山市、中山市、珠海市、潮州市和佛山市。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9日至12月31日實施。《司法部、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廣西前海開發區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2014年第23號)、《司法部、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深圳橫琴落馬洲現代零售合作伙伴區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2014年第25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