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簽署,第11章規定了知識產權,共分14節,共83條。其中對商標的基本標準進行了詳細說明。今天的邊肖簡單整理了一下相關內容,分享給大家。
基本商標標準如下:
第一,統一商標概念。
即能夠將一個企業的商品和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和服務區分開來的任何標記或任何標記組合,應當能夠構成商標(此類標記包括名稱、字母、數字、圖形元素、三維形狀、顏色組合以及此類標記的任何組合)。即使商標本身不能區分有關商品或服務,締約一方也可以將通過使用獲得的顯著性作為注冊條件。 第二,統一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地理標志得到保護。
只要認證標志在締約方受到保護,就沒有必要在其法律法規中將認證標志作為一個單獨的類別對待。此外,作為地理標志的商標可以根據其法律法規受到商標制度的保護。 第三,統一商標分類制度。
根據《尼斯協定》制定的分類系統的翻譯版本應在《尼斯分類》更新版本的正式翻譯出版后由該方遵循。
第四,統一商標注冊和申請的主要流程。
締約方應建立商標注冊制度,包括:要求向申請人提供駁回商標注冊理由的書面通知,該通知可以是電子文本;申請人有權對商標局的通知進行回復,對初步駁回決定進行復審,對最終駁回決定啟動訴訟程序。)商標注冊后,相應主管機關對商標異議、撤銷、注銷或者無效程序的行政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采取書面形式。這種決定可以通過電子方式提供。 第五,惡意申請注冊商標予以抵制。
如果主管機關根據其法律規定判定為惡意,有權駁回申請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申請或者商標注冊。對于惡意注冊商標和注冊商標的司法實踐,我國有獨特的營商環境,在治理過程中設計了相應的制度,如《商標法》第四條“以不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積累了學術和實踐經驗,可供各方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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