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獨立核算的分公司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嗎?獨立核算分支機構現在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嗎?
不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并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稅款,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其次,在2019年2月26日稅務總局《實施普惠性企業所得稅減免 助力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的在線訪談中也有提到:Q網友:對于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是否包括分支機構的部分?A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劉寶柱: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納稅主體,計算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指標,即匯總納稅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應包括分支機構的數據。也就是說,分支機構不論當時選擇為非匯總核算,還是獨立核算的企業。根據相關法律和稅務總局的答疑,都不能再以自己獨自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作為判斷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的優惠。企業如果想享受更多的優惠政策,或者想要幫助自己的企業減輕稅務上的負擔,那么可以去合理合法的開展適合自身企業的稅務籌劃,稅務籌劃可以幫助企業達到減少稅額的負擔、相對減少稅收的比例、延緩納稅的時間,從而讓企業降低稅負,達到企業經濟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