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一筆財政補貼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2021-11-23 09:11:3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5號):“七。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納稅人銷售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當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在其他情形下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本公告實施前,納稅人從中央財政獲得的深圳注冊公司優惠補貼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3號)執行;已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可按現行的紅墨水發票管理規定開具紅墨水增值稅發票,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從銷售額中扣除。 本公告第一條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至第七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已處理的不作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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