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情形、納稅期限
2021-11-23 09:07: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2號)規定:“二.納稅申報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個體承包人和承租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的營業收入。包括下列情形: (一)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活動所得,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二)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三)個人承包、租賃、分包、轉租企事業單位取得的收入;(四)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收入。 取得營業收入的納稅人,應當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應當在當月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經營管理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提交《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表一)。 次年3月31日前,向所得取得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匯算清繳,并提交《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表B)。從兩地以上取得營業收入的,應選擇向經營管理地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提交《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表C)。 "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