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問答|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
2021-11-03 09:01:46
1.我公司是危險品運輸企業,與當地一家醫用酒精生產企業簽訂了長期貨運協議,將其生產的醫用酒精運輸至全球各地的經銷商。 關注到我國已經出臺了運輸疫情防控關鍵物資的增值稅免稅政策,我公司運輸這些醫用酒精的收入能否享受該政策?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三條規定,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關鍵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該政策將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時間將根據疫情情況另行公布。 2月14日、2月1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先后在官網公布了《疫情防控重點物資清單(醫療應急)》和《疫情防控重點物資清單》,并根據8號公告要求確定了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的具體范圍,包括醫用酒精。 因此,根據8號公告的相關規定,你公司運輸醫用酒精取得的運輸收入可享受疫情防控關鍵物資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2.我公司是按月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2月銷售總額超過10萬元,但銷售5萬元歸屬于免稅政策的生活服務業務。 請問我司月銷售額在10萬元以下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減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13號)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財稅〔2021〕4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進行增值稅應稅銷售,月銷售總額不超過10萬元(四分之一為一個納稅期的,按季度銷售) 月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所得,免征增值稅。 你提供生活服務收入5萬元,根據8號公告的規定可以免征增值稅,但由于你2月份銷售總額超過10萬元,其余收入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3.我是一家代理記賬公司的會計,關注到國家新出臺了支持復工復產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小規模納稅人3%的征收率降低到1%。 請問在計算道路客運的進項抵扣時,需要調整抵扣率嗎?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產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對高明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征收率為3%;對預扣率為3%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緩預繳增值稅。 除高明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3%的稅率征收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對于預扣稅率為3%的預付增值稅項目,應按降低的1%預扣稅率預付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39號)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時,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納稅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道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道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綜上所述,13號公告規定的3%征收率(預征收率)的調整,不會影響按照39號公告獲取標明乘客身份信息的道路、水路的納稅人。 4.我們單位是新成立的民營醫院。為了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我們設立了24小時發熱門診,為患者就近提供實驗室檢查、影像診斷、臨床治療等醫療服務。 請問我可以享受醫療服務增值稅免稅政策嗎?答:《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規定》(財稅〔2021〕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第一條第(七)項規定,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和《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根據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供需雙方按照規定協商確定的價格),為患者提供的列入《國家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的服務,由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檢疫服務。 該優惠政策自2021年5月1日起實施,將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實施。 需要注意的是,為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聯合發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三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具體年限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說明》(財稅〔2021〕36號)執行。 醫療服務屬于生活服務范圍。 該優惠政策將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時間將根據疫情情況另行公布。 因此,根據上述政策,你單位可在8號公告規定的執行期限內享受生活服務(含醫療服務)增值稅免征政策;8號公告實施期滿后,可按照36號文件規定及其實施期限享受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5.我單位是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第三方檢驗機構,被列為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定點醫療機構。 我單位為其他醫療機構提供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生化檢測、免疫檢測、微生物檢測等服務。需要繳納增值稅嗎?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20號,以下簡稱“20號文件”)第二條規定,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醫療機構將接受其他醫療機構的委托。根據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包括政府指導價和供需雙方按規定協商確定的價格)提供《國家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服務, 可適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規定》(財稅〔2021〕36號附件3)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為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聯合發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三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具體年限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說明》(財稅〔2021〕36號)執行。 醫療服務屬于生活服務范圍。 該優惠政策將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時間將根據疫情情況另行公布。 因此,根據上述政策,你單位可在8號公告規定的執行期限內享受生活服務(含醫療服務)增值稅免征政策;8號公告實施期滿后,可按照20號文件規定及其實施期限,享受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6.為了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我們的血站向當地主要醫院供應臨床血液。我們需要繳納增值稅嗎?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血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64號)規定,血站向醫療機構供應的臨床用血免征增值稅。 您供應醫療機構臨床用血可按要求享受上述增值稅免稅政策。 7.我們單位是疾控中心。為了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研究人員正在努力開發疫苗。 如果疫苗研發成功,我單位是否會調撥或發放政府承擔的免費疫苗,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制品和藥品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191號)規定,衛生防疫站調撥、發放的由政府支付的免費疫苗不征收增值稅。 我國疾控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后,自2002年起,各級衛生防疫站從衛生監督所(局)中分離出來,后更名為“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所以疾控中心也適用于上述政策,在分配或發放政府資助的免費疫苗時,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8.我公司成立了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參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苗的研發。 由于R&D工作的需要,我公司最近在中國購買了一些R&D設備。設備中包含的增值稅進項稅可以退嗎?答:根據《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研發機構購置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1號),2021年12月31日前,經有關部門批準的企業技術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等研發機構購置國產設備,將全額退還增值稅。 因此,如果你公司符合上述政策的適用條件,可以持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R&D設備增值稅進項稅額。 9.我公司是一家蔬菜種植企業,主要向各社區菜市場供應自產蔬菜。 為了保證疫情期間居民的蔬菜供應,我公司不僅供應自產蔬菜,還采購了部分農戶自產蔬菜,銷往社區菜市場。 我們銷售的蔬菜,包括我們生產和購買的蔬菜,需要繳納增值稅嗎?答:《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蔬菜流通領域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規定,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銷售的自產蔬菜和外購蔬菜均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增值稅免稅待遇。 10.我們是高明省東城市一家專門經營豬牛羊肉的批發企業,連接東城市各大超市。 為了保護東城市民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吃到安全的肉,我們設法從各地運輸了大量的新鮮豬、牛、羊肉。 賣給超市的鮮肉產品需要繳納增值稅嗎?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部分鮮肉蛋制品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規定,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肉蛋制品免征增值稅。 你單位和各超市企業銷售的新鮮豬牛羊肉,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增值稅免稅待遇。 11.我公司是高明省花都市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承擔糧食收儲任務。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過程中,為了保障市民的生活物資供應,穩定市場價格,我們按照政府的部署,向市場投放了大量的儲備糧食。這種業務需要繳納增值稅嗎?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規定,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 你單位屬于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購銷企業。你單位銷售的儲備糧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增值稅免稅待遇。 12.我行上一年度通過監管部門“兩增兩控”考核,近期向一家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小微企業發放單筆合同價值400萬元的貸款。3%的利率遠低于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我行取得的利息收入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91號,以下簡稱“91號文件”)規定,自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金融機構向小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上述小企業和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分類標準規定》(工信部發〔2011〕300號)的小企業和微型企業。 其中,總資產和員工指標由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累計數確定,不足12個自然月的按以下公式計算: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筆小額貸款,指單筆授信1000萬元(含)以下的小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無授信額度的,是指單筆借款合同金額、貸款余額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貸款。 銀行對該小微企業發放的貸款,可按照91號文件有關規定,適用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的政策 13.我單位將把一個廢棄倉庫免費轉移到指定的治療醫院,用它改造成負壓隔離病房,治療新冠肺炎病人。 請問免費轉讓廢棄倉庫需要繳納增值稅作為銷售嗎?答:《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1〕36號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將房地產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于公益事業或者面向社會公眾使用的,不需要視同銷售房地產,不繳納增值稅。 你單位將廢棄倉庫無償移交給醫院在新冠肺炎治療患者,屬于公益或公益性質的無償移交不動產,無需作為銷售處理并繳納增值稅。 14.我們公司租出了一棟辦公樓和地下車庫。鑒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公司與租戶簽訂補充協議,同意免收租戶一個月租金及長期租賃車位一個月停車費。 請問我們公司免交的租金和停車費需要交增值稅作為銷售嗎?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增值稅征收管理的公告》(2021年第86號),納稅人出租房地產,租賃合同約定免租期的,不視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1〕36號文件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的銷售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關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房地產的說明》(財稅〔2021〕36號)規定,車輛停放服務按照房地產經營租賃服務征收增值稅。 通過簽訂補充租賃協議,你公司約定了一個免租期,免除租戶一個月的租金和停車費,不需要視為銷售并繳納增值稅。 15.我們公司是中國東北的一個國有農場。為了支持國家在防疫抗疫過程中穩定農產品生產供應,做好春耕備耕工作,我們準備將2000畝國有農用地租賃給一個農業徽州社,用于機械化種植玉米、高粱等經濟作物。 請問我們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嗎?你可以享受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租賃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將國有農用地出租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免征增值稅。 如你單位將國有農用地出租給惠州市農業學會用于農業種植,可按上述規定享受增值稅免征政策。 16.我公司是深圳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納稅人)。2021年8月,我們開發了一個房地產項目,同年10月,我們完成了土地平整,并開始建設配套項目。相關施工合同于2021年4月30日前開工,之后我們因資金問題停工,期間未取得施工許可證。 2021年底引入新股東后,我們恢復施工,取得了施工許可證。新冠肺炎疫情緩解后,我們準備加快項目建設。該項目建成后能否對外銷售,能否適用舊房地產項目增值稅簡易稅收政策?疫情期間,收繳率降低到1%了嗎?答:可以適用舊房地產項目增值稅簡易稅收政策,征收率為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 簡易計稅方法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為一般計稅方法。 舊房地產項目是指:(1)建筑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21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二)建筑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施工許可證,但施工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21年4月30日前的。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在2021年4月30日前未取得建筑施工許可證,但在2021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注明開工日期的建設項目為舊房產項目。 舊房地產項目可按照上述規定適用簡易增值稅稅收政策。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近日發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產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稅〔2021〕13號)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進行了調整。由于你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政策不適用。因此,如果你公司選擇對舊房地產項目適用簡易稅收政策,仍應適用5%的征收率。 17.我們公司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受疫情影響,部分企業因資金問題轉移在建項目。 近日,我們準備接受一個在建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并承擔與之相關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 轉讓前,該項目符合舊房地產項目增值稅簡易征稅條件。 購買在建項目后,我公司將繼續以自己的名義開發銷售。老房地產項目可以適用簡易增值稅政策嗎?回答 可以應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號)第二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納稅人購買未完工的舊房地產項目并繼續開發后,以自己名義銷售的房地產項目屬于舊房地產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 如果你公司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資產重組獲得未完成的舊房地產項目,屬于購買未完成的舊房地產項目,繼續開發后以自己名義出售的項目,可以按上述規定適用舊房地產項目簡易增值稅稅收政策。 18.我是一家人壽保險公司的財務主管。營改增前,地方分支機構獨立納稅。營改增后,省級增值稅已經征收并繳納稅款。 受疫情影響,公司正在編制2021年第一季度納稅申報表。請問營改增前我司享受的免稅保險產品的未退稅款是在分公司還是總公司沖抵還是退稅?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20號,以下簡稱20號文件)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租賃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稅〔2021〕2號),保險公司提供一年以上的可退保壽險產品。列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免征營業稅名單或者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如無法完成抵扣,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稅。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1〕36號附件1)的規定,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匯總后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實行增值稅匯總納稅后,以前已繳納的營業稅未沖抵或退還的部分,可以沖抵未來幾個月總行應繳納的增值稅。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如無法完成抵扣,可向總行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稅。 19.我公司享受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增量退稅政策后能否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規定,生產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的企業,可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2021年1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稅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租賃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號, 以下簡稱2號公告)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39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4號)已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的納稅人,不得。 你公司按照8號公告的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的情形,不屬于2號公告規定的退稅后立即退稅政策的適用范圍 20.如果我公司既符合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退稅條件,又符合部分先進制造業退稅條件,那么退稅應遵循哪些規定?可以選擇隨意套用嗎?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規定,生產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的企業,可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2021年1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稅額。 該政策將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時間將根據疫情情況另行公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退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4號,以下簡稱84號公告)規定,自2021年6月1日起,部分先進制造業納稅人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可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2021年4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稅額(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投入構成比)。 在8號公告實施期間,你公司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用上述兩項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同的納稅申報期,可以根據不同的退稅政策選擇申請退稅。 比如2021年1、3月,你選擇按照84號公告申請退稅,2月,你選擇按照8號公告申請退稅。 第8號公告規定的退稅政策到期后,你公司仍可根據第84號公告繼續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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