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技術成果安全獨享。宗師貓團隊專利科普文章之外觀設計專利系列(二)。 對于能夠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客體產生限制作用的因素之一:必須是對產品外觀作出的設計方案。 【理念闡述】 《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節規定如下:“外觀設計是產品的外觀設計,其載體應當是產品。不能重復生產的手工藝品、農產品、畜產品、自然物不能作為外觀設計的載體。” 在《專利法》和《專利審查指南》中都明確規定,外觀設計保護的必須是以產品為載體的設計方案,不滿足這一要求的,不能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
【案例分析】
1、用飛機噴射彩色煙霧,可以在天空上形成某些彩色圖案,但是該彩色圖案沒有附著在任何產品上,沒有以產品作為載體,因而不屬于外觀設計的保護客體,不能被授予外觀設計專利。
2、以自然物原有形狀、圖案、色彩作為主體的設計,盡管可能具有富有美感的外觀,但不能被認為是專利法意義上的產品,因而不能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例如自然物本身,雨花石或晶體;自然物仿真設計,人工雨花石。
3、單純的繪畫作品、書法作品盡管以紙張、紡織材料作為載體,但是這些作品難以被認為是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所述的產品,因而不能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但是,可以將繪畫作品、書法作品作為標貼的一部分,以標貼作為外觀設計的保護客體進行外觀設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