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隨著網絡信息和通訊技術的發展,我們無論是吃、穿、住、行還是教育就醫,無時不刻要以手機為伴,已經難以脫離手機和手機軟件APP,企業無論如何轉型和發展,終究要開發出與自身業務相匹配的手機APP,才能跟上時代的步伐。所以,對于企業來說,第9類計算機軟件等小項的商標就極為重要。
徐州好利維爾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5日,經營范圍為計算機軟件設計、程序編制、等,于2011年3月經核準取得第7770826號農管家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已錄制); 監視器(計算機程序)等。北京農管家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成立,經營范圍為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等。2014年12月18日,北京農管家公司開始開發“農管家”App。2015年7月3日,該公司員工朱昌霖開發完成“農管家軟件(簡稱:農管家)V2.0”,后取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好利維爾公司以北京農管家公司在App名稱以及企業名稱中使用“農管家”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北京農管家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徐州中院一審認為:從服務類別看,“農管家”App在服務方式、對象及內容上均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存在明顯區別。從實際獲益來源看,好利維爾公司的經營收益主要來源于銷售及安裝“農管家”品牌的軟件及系統,而北京農管家公司主要為其向農業領域的從業者提供金融貸款、農技培訓及產品銷售等所獲得的利益,二者在經營模式、營銷渠道、相關公眾方面也具有顯著差別。因此,北京農管家公司在App上使用“農管家”不構成商標侵權。好利維爾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
江蘇高院二審認為:本案中,好利維爾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為第9類,即已錄制的計算機操作程序;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北京農管家公司的“農管家”App系創新農業供應鏈互聯網服務平臺,是為農民設計的農業技術推廣App,主要用于服務現代農業生產,“把傳統的農技服務與移動互聯網結合起來,建立了種植戶與專家對話的平臺。北京農管家公司雖然開發并在手機應用商店上架了“農管家”App,但其并未將App作為一種軟件產品向用戶出售,用戶下載安裝該App無需支付任何對價,同時北京農管家公司也不通過“農管家”App向相關公眾銷售計算機軟件或提供軟件系統的開發及安裝等服務,而是通過開發、運營該App向農民提供農業金融、農業技術咨詢等方面服務。因此,不能僅因北京農管家公司使用了App移動應用程序這一平臺或形式,就將其歸入第9類商品,該App系北京農管家公司為農民提供農業金融、技術等相關服務的工具,其所提供的服務的類別與好利維爾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具有明顯區別,并不屬于類似商品或服務。
雖然上述案例兩審法院均認為,被告APP的名稱雖然和原告在第九類軟件上的商標構成近似,但兩者提供服務的內容不相同也不類似,故不構成商標侵權,但上述案例足以給正在創業的企業敲響警鐘,疑難商標注冊,雖然創業的項目不是第九類、計算機軟件(已錄制); 監視器(計算機程序)等,但也要在第一時間注冊第9類商標,一旦第9類商標被他人注冊,企業自身再開發APP軟件,雖然經營的項目并非第9類上的項目,但或許會給企業帶來商標紛爭,帶來沉重的訴累,不利于企業的順利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