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在我國法律上也叫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自動產生。和世界上多數國家一樣,我國實行版權自愿登記。權利的自動產生給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與此同時也給權利人帶來了不安全感。登記制度的設立就是從法律上提供一種制度,對于作品創作有關的原始信息以及權利變動的基本信息進行記載和公示,并作為著作權人擁有權利的初步證據,從而為著作權人享有和行使著作權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7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可以作為證據”,進一步明確了著作權登記證書的效力。
隨著版權的商業價值日益凸顯,在版權領域的各類糾紛也越來越多,可以說版權登記的作用日益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