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跨類使用侵權行為如何處罰
商標跨類使用構成侵權的,相關處罰如下:
商標侵權屬于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應當依民法及商標法與關規定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18條規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同時,《商標法》第39條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具體地說,承擔責任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停止侵害。只要商標權仍在存續期間,只要侵權行為實際存在,不論侵權行為是否造成商標權人的實際財產損失,不論侵權行為持續時間長短,表現形式如何,均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其侵權行為。停止侵害表現為,停止繼續生產或銷售侵權產品,停止繼續制造或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停止在同一種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停止繼續為侵權行為提供各種便利條件等。
(2)消除影響。商標權人因侵權遭受商譽損害的,有權要求侵權人在侵權行為造成影響的范圍內以登報等方式消除影響,恢復聲譽。實踐中,也可以由被侵害人在報紙等新聞媒介上公開發表聲明,以澄清被侵權的事實真相,費用由侵權人自行負擔。
(3)損害賠償。商標權人因侵權遭受財產損失和商譽損失的,有權要求經濟賠償、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損除成本和稅金的獲利部分),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每件產品的利潤乘以減少的銷售總量之和),對此賠償額計算方法被侵權人有權選擇。
根據商標有關規定,對于商標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如下處理措施: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邀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收繳直接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如果采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利行為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并監督銷毀侵權商品;
(6)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根據情節處于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商標跨類使用侵權行為如何維權
商標被侵權,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維權:
1、當事人協商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侵權人侵犯商標所有權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之間可以就因此引起的糾紛進行協商解決,商標所有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銷毀侵權商標標識等。
2、工商投訴、舉報
當與商標侵權人就商標侵權糾紛不能通過協商解決時,商標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前期收集的商標侵權人侵權行為的證據材料向相關工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舉報,工商部門處理時,若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對違法經營額五萬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法院訴訟
當商標所有權人經過與商標侵權人協商或通過向工投訴舉報仍不能解決商標侵權糾紛的,此時作為商標所有權人可以采取將爭議提交給法院訴訟解決,并提請諸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登報道歉及消除影響等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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