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外資獨資企業有哪些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外資獨資企業有哪些優勢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1、外資企業的種類
2、外資企業有哪些
3、外商投資企業主要包括哪三種形式?
外資企業的種類
外資企業的種類
外資企業是一個總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資成分的企業。依照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和資產中所占股份和份額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將外資企業分為三種類型: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共同舉辦合營企業,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指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或提供合作條件舉辦的企業。中外各方的投資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利潤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同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都在各方簽訂的.合同中確定。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一般由外國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資金,中方提供土地、廠房、可利用的設備、設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資金。一般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企業的全部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外國合作者可以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無強制性要求;企業采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又稱為契約式合營。
3.外商獨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簡稱外資企業,是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因此不同于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外資企業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其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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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有哪些
外資企業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3、外商獨資經營企業; 4、外商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 ,外國股東購買并持有的公司股份必須占公司的注冊資本的25%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破產法 》第八十二條 下列各類債權的 債權人 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 債權人會議 ,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一)對 債務人 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二)債務人所欠職工的 工資 和醫療、 傷殘 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 養老保險 、基本 醫療保險 費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三)債務人所欠稅款; (四)普通債權。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組中設小額債權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外商投資企業主要包括哪三種形式?
外商投資企業主要有三種形式:
1、外商獨資企業。企業是中國法人,股東只有外商股東,沒有中方股東,其企業形式只能為有限責任公司。
2、中外合資企業。企業是中國法人,股東有中方股東和外方股東,持股比例由雙方的出資決定,其企業形式可為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企業中,當外方出資低于25%時,該企業性質仍為中外合資企業,但不得享受國家給予外資企業專有的稅收優惠政策。
3、中外合營企業。企業步具有法人資格,中方和外方以契約形式合作經營,并按給定分配紅利和承擔虧損。
拓展資料
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私人直接投資。
外商投資的投資主體是“外商”,又稱為“外國投資者”,這里強調的是外國國籍,包括在中國境外、依照其他國家相關法律設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具有外國國籍的個人;此外,由于歷史、政治、法律等原因,外商還包括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
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第一、農、林、牧、漁業
1. 木本食用油料、調料和工業原料的種植及開發、生產。
2. 綠色、有機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鮮果品、茶葉栽培技術開發及產品生產。
3. 糖料、果樹、牧草等農作物栽培新技術開發及產品生產。
4. 花卉生產與苗圃基地的建設、經營。
5. 橡膠、油棕、劍麻、咖啡種植。
6. 中藥材種植、養殖(限于合資、合作)。
7. 農作物秸稈還田及綜合利用、有機肥料資源的開發生產。
8. 林木(竹)營造及良種培育、多倍體樹木新品種培育。
9. 水產苗種繁育(不含我國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
10. 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樹種草等生態環境保護工程建設、經營。
11. 水產品養殖、深水網箱養殖、工廠化水產養殖、生態型海洋增養殖。
第二、采礦業
1. 煤層氣勘探、開發和礦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資、合作)。
2. 石油、天然氣的風險勘探、開發(限于合資、合作)。
3. 低滲透油氣藏(田)的開發(限于合資、合作)。
4. 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關新技術的開發應用(限于合資、合作)。
5. 物探、鉆井、測井、錄井、井下作業等石油勘探開發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限于合資、合作)。
6. 油頁巖、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規石油資源勘探、開發(限于合資、合作)。
7. 鐵礦、錳礦勘探、開采及選礦。
8. 提高礦山尾礦利用率的新技術開發和應用及礦山生態恢復技術的綜合應用。
9. 頁巖氣、海底天然氣水合物等非常規天然氣資源勘探、開發(限于合作)。